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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空白发票丢失、作废怎样处理?一文帮你说清楚!

2017-07-06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发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说在20xx年底前开具有效的字样,那就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前开具。而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税务局没有下发文件通知作废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发票改版后,未开具的旧版发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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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Ps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作废了,也不能丢掉哦!


空白发票是指还未开具的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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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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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应该怎样作废?


步骤其实很简单: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票已作废,纸质发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票已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发票作废中选中该发票,作废即可(可在发票查询中查询该发票是否作废);


三、纸质发票空白,开票系统中该发票未作废,而且也不用作废,可在发票查询中直接选中该发票,重新打印,注意一定要把发票号对准哟,不然又多出一张需要作废的发票。


| 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编辑设计: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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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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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北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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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红桥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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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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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青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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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西青区国税局经济开发区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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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商务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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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税自助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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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纳税人学堂:http://netschool.tjcs.gov.cn

12366电子税务局:http://12366.tjcs.gov.cn


网上税务局 自然人注册及申报 操作简介








关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4号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三、具体办税流程

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进行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以上全部内容仅供参考)

滨海新区第二地税分局编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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